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一)公司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二)公司的(工作岗位)实行以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注:以上内容请根据企业的具体申请事项撰写)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注:企业申请事项中含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时应注明此条内容)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注:企业申请事项中含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时应注明此条内容)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注:批复各种特殊工时制申请的,均应注明此条内容)年月日附表3: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情况统计表(年季度)填报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序号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申请时间申请事项企业在职职工总数是否批准批准情况承办人备注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准时间批复文号批准人数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作制备注:1.“申请事项”栏,请直接在对应的项目下打“√”;2.”是否批准”栏,批准的打“√”,未批准的打“×”;3.本表请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下旬报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分管领导签字:科室负责人: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