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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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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07〕115号)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16号)等文件规定,按本人基本工资和退休费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退职)费。(二)退休后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包括1993年工改以来增加的退休费、在职人员调整标准的同时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的退休费、2006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费。二、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一)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文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人社部发〔2016〕12号)文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二)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9号)文件规定的在职警衔津贴标准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计发办法。(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署人〔1995〕854号)文件规定的海关津贴。(四)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文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五)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0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1号)文件规定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三、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14〕103号)文件及经省核准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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