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有权拒Р绝从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Р (五)用足、用好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Р保证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不断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Р (六)从事发电生产、建设、检修维护等项目,必须依照本Р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或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Р理机构。Р (七)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商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Р总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Р (八)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Р - 7 -Р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Р 第三十一条从事发电生产、建设、检修维护等活动的企业,Р必须具备国家、相关行业和上级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Р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安全生Р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Р 第三十二条基层企业应禁止本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Р班组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Р 第三十三条承包工程项目后,承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Р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Р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Р所需资金的投入;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目标和控制措Р施层层落实;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不断改Р进安全生产工作。Р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Р人员担任,对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Р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作及作业特点组织制定安Р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和演练各项应急预案,及时、如实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Р 第三十五条对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Р方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和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Р程师(有监理公司的工作项目)签字,报发包方审核(备案)执Р行。Р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