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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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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 应着重处理好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与公共交通系统的衔接,优化换乘Р 环境,密切车站与目的地的联系,形成贯通一体的出行链,拓展公共交Р 通覆盖范围,增强公共交通的吸引力。Р 2) 市政设施、管线应结合绿化带、设施带布置,并考虑与周边环境的适应Р 和协调,不得影响行人和自行车通行。Р 3) 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沿线区域的需求进行设置,并考虑与周边建筑已有Р 服务设施整合,避免重复,不得影响行人通行的安全与顺畅。Р 4) 核心商业区、活动聚集区、广场等行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应适当提高步Р 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标准,满足行人通行和休憩要求。Р3.1.6 城市绿道系统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参照各地相关规范标准: Р 1) 城市绿道应结合城市水体、山体布置,并尽可能延伸到城市中心,与城Р 市公园、绿地、公共空间相互贯通,连线成网,丰富和补充自行车交通Р 系统,为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和休闲提供良好的空间环境。Р 2) 城市绿道除休憩健身功能外,在中心城区应同时考虑交通功能,如设置Р 最短路径的自行车道,并与城市道路相连通,使城市绿道系统与城市步Р 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效衔接。Р 3) 城市绿道应在铺装、街道家具、绿化景观、指示标识等方面满足步行和Р 6Р自行车交通的需求。Р 4) 城市绿道中涉及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内容,应参照本导则中步行专用路Р 和自行车专用路相关条款。Р3.1.7 山地城市及《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中的严寒地区城市,Р 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标准可适当调整,鼓励通过设计创新克服不Р 利环境因素。Р3.1.8 本导则中的自行车系指普通人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规划设计也可参Р 照使用。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应按人力自行车速度行驶,Р 最高速度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引导居Р 民合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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