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Р7.2.8 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Р 7.2.8.1 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标高上; Р 7.2.8.2 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Р 7.2.8.3 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7.1.6—1、表7.1.6—2中规定的上限值。Р7.2.9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Р7.2.10 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平方公里;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平方公里。Р7.2.11 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Р7.2.12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8。Р7.2.13 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形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形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Р7.2.14 大、中、小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表7.2.14—1和表7.2.14-2的规定。Р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Р表7.2.14-1Р相交道路Р快速路Р主干路Р次干路Р支路Р快速路РAРAРA、BР--Р主干路Р РA、BРB、CРB、DР次干路Р Р РC、DРC、DР支路Р Р Р РD、EР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Р小城市的道路交叉口的形式Р表7.2.14-2Р规划人口(万人)Р相交道路Р干路Р支路Р>5Р干路РC,D,BРD,EР支路Р Р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