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7.2.6.3 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他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 7.2.6.4 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 7.2.6.5 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7.2.7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7.2.7.1 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7.2.7.2 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7.2.7.3 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在有条件的地方,城市桥梁可建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7.2.7.4 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7.2.8 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 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标高上; 7.2.8.2 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 7.2.8.3 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 7.1.6 —1、表 7.1.6 —2中规定的上限值。 7.2.9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0 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 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 12 — 16km/ 平方公里;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 10 ~ 12km /平方公里。 7.2.11 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 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 7.2.12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 4条,并不得超过 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 4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