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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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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充分说明以后金融机构应该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详细信息。(二)结束巨型金融机构不破产定律。传统金融监管对于巨型金融机构的“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一直没有采取良好的监管防范措施。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给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即在加强事前防范的基础上,对于大型金融町以要采取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三)重构有效地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中国目前正处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过渡阶段,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也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我国目前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有关的各大部委多头管理。因此,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依然需要各主管机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支持。(四)加强金融创新的监管。越来越多的银行理财产品投入市场当中,可是对于理财产品的监管还仅仅只是限于收益的稳定性监管,银行理财产品的压力测试几乎并未开展,对于一些大型金融突发事件银行未做充分的准备。【参考文献】[1j周卫江.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的原因分析及其影响[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06). [2]张债.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警示[J].现代乡镇,2009,(08). E31陈文君.通往金融稳定的监管新范式——次贷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进[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05). 万方数据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作者: 何洋作者单位: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730030 刊名: 知识经济英文刊名: ZHISHI JINGJI 年,卷(期): 2010(20) 参考文献(3条) 1.周卫江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的原因分析及其影响 2008(6) 2.张倩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警示 2009(8) 3.陈文君通往金融稳定的监管新范式--次贷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进 2008(5) 本文链接:http://d.g./Periodical_zsjjeqy201020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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