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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监管制度与我国的比较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行制定的货币政策是否全面深入和有效有了较大的影响。两者之间的冲突势必会影响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稳定。四、对策与建议1、确立明确的监管目标。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并非为了杜绝风险,而是在允许金融机构自行承担风险的基础上,去阻止、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防止部分金融机构的经营问题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点对于我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应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保持一定容忍度,通过建立存款保险等制度来缓释风险。此外,在金融体系稳定的总目标下,建立诸如微观金融机构稳健、金融市场透明有效、金融基础设施运行稳定、金融消费者受到有效保护等分目标,通过积极的监管措施来保证目标实现。2、突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地位。新加坡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摆在重要位置,在监管目标和原则中都进行了明确列举。而我国虽然建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但尚未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放到与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建议我国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在制度层面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将监管重点放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督促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上。此外,尽快出台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必要的保护手段。3、明确由央行牵头,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亚洲金融危机后,新加坡实施了金融改革,将原来分属于财政部、银行监督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证券监督委员会、货币局的金融监管职责统统转移到金融管理局,实现了综合监管。此外新加坡金管局非常注重与其他关注金融机构安全和稳健的利益相关者开展各种协商合作,促进信息共享、减小监管制度推行阻力。与新加坡不同,我国央行承担着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但由于实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监管信息散落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各个金融监管部门,不利于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全面有效监管,因此建议由央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信息数据库,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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