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得紧,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大。然而,行政色彩浓厚的金融监管使得我国金融市场缺乏活力,金融创新产品利服务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国内外投资者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融资需求,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针对这种情况,要转变我国金融监管中行政性干预过度的目前状况,明确各监管部门具体的监管权限和职责,避开管得过死、管得过严的现象发生。同时,发挥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进行自律性监管,发挥金融机构、企业、债权人、股东、媒体等社会力量的舆论监督作用,切实保障相关群体的利益。行政性监管与市场性监管要协调配合,能通过市场主体自发监督解决金融市场缺陷的,则无须政府行政力量过度干预,市场性监管解决不了的,金融监管部门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防范有法不依、随意行使权力干预市场的行为。此外,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是抢占未来全球金融市场制高点的制胜武器。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不能由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限制金融创新,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创新力度还远远不够,应当大力鼓励金融创新。在金融创新的道路上,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研发出适合我国的各类创新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与此同时,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及时跟踪测评每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收益,落实责任制,防范风险。参考文献李扬,胡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杨文牛.,周立妍•基于危机视角的全球金融监管理由研究[J]・金融会计,2010(08)・张蕾蕾,朱建武•后危机时期欧美金融监管改革及启迪[J].宏观经济管理,2011(03)・牛娟娟•统一金融监管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N].金融时报,2013-08-12(001).作者简介:陈婉霞(1987-),女,汉族,广西梧州人,任职于广四科技大学鹿山学院,研究方向:国际金融、金融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