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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立法与金融市场监管现状浅析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类立法工具,更多运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尽可能地缩短时间间隔,并注重扩大意见征求范围。(四)抓紧时间建立起符合实际需要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参照世界各国的做法,我国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可以包括国家宏观金融预警体系、区域金融预警体系和地区金融预警体系等三个体系,并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在收集、汇总各种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发送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五)建立起一个通畅的信息披露渠道,提高监管透明度,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安全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信息流动不畅、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等现象,一直困扰着金融市场中的各类主体,也严重影响并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阻碍了金融监管的规范化。因此,非常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金融活动的各个环节予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要防止一些人任意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避免金融市场出现不必要的震荡。一些公开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和敏感信息等应严禁被披露,使国家能够真正从源头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六)明确金融监管主体、机制,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应按照谁犯错、谁承担的责任划分原则,来制定相应的监管责任体系。在明确追责体系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明确激励机制,要逐步细化相关规定,使责任机制具备可操作性。同时,作为保障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也要跟上,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最后是要逐步完善内审、监察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制衡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和改正各类不当行为。参考文献:[1]伍德.菲利普:《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香港出版社[J].1999年版.[2]黎四奇.“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评析与思考”[J],《法律科学》2004年6月第96页-99页.[3]张衍真.“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策略思考”[J],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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