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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DGJ32 C03-2016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pdf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pdf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数额的经济补偿。 5.3.2 社会服务承诺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要求。 5.3.3 应对外公示社会服务承诺内容。 5.3.4 应在对外服务窗口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件文号。 5.3.5 应在对外服务窗口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地点、办事流程、受理时限及收费标准、供用水格式合同等。 5.3.6 应设立并对外公开用户服务热线电话、用户投诉电话及投诉处理监督电话。 5.3.7 应定期向社会公示供水水质检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5.4 岗位人员要求与文明行为 5.4.1 供水主要岗位人员(水泵运行工、净水工、水质检验工、电工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一线生产人员中持证上岗的技工,人员结构比例应为:高级工以上不低于10%,中级工不低于60%。 5.4.2 直接从事制水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持有效的健康证。 5.4.3 直接从事制水人员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持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5.4.4 应对职工职业道德及规范化服务进行培训,职工年轮训率≥ 60%,窗口人员年轮训率100%。 5.4.5 对外服务人员应主动接待,热情服务,不得推诿。 5.4.6 用语文明礼貌,不得说服务忌语。 5.4.7 对外服务人员应着装整齐,挂牌上岗(含上门服务时) 。 5.4.8 服务过程中,不得吃、拿、卡、要,不得以水谋私、刁难用户。 5.4.9 对外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并向用户说明来由。入户维修人员维修完毕后应做好现场清理。 5.4.10 开展服务进社区、“五优”对象上门服务、延伸服务等特色服务,每年不宜少于两次。 于 z/20071004105058_54182_54.htm 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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