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6.0.8 企业为未通气的用户安装燃气器具,应提示用户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应免费重新安装。 6.0.9 安装、维修保修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修范围为安装、维修的部分。 2 安装保修期不低于 12 个月。 3 维修保修期不低于 6 个月。 4 因质量问题重新安装、维修或同一故障重复修理的,应以最后一次安装、维修日重新计算保修期。 6.0.10 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6.0.11 企业应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器具。 7 服务窗口 7.0.1 服务窗口应清洁、整齐、美观。 7.0.2 服务窗口应设公示栏。公开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完成时限;质量标准;营业时间;营业纪律;服务制度;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等。 7.0.3 服务人员应文明服务,礼貌用语,主动接待,热情服务。服务人员着装整洁,仪表端庄。 7.0.4 服务人员应佩戴岗位工作证(牌) 。工作证(牌)应包含: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 7.0.5 对用户申请办理的服务事项或提出的咨询,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 7.0.6 营业时间内企业应确保服务电话的畅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设 24 小时有人值守电话。电话服务人员应报清工号、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7.0.7 上门服务人员应礼貌敲门,说明来意,穿着鞋套入户。安装、维修人员完成相关服务后,应主动清洁服务现场。 8 服务制度 8.0.1 企业应制定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责任问责制度,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0.2 服务管理制度应对所有服务项目的程序、时限等内容作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