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20 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2.5 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 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 、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1— 10 千伏, 5 米; 35 — 110 千伏, 10 米; 154 — 330 千伏, 15 米; 500 千伏, 20 米。 2 、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 0.75 米。第六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五条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第四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表 3 所列规定: 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