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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论文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结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劳动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的结社权体现在有权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工会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制衡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发表利益诉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平台。在劳务派遣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方面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合同,不属于用工单位职工为由,拒绝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另一方面派遣单位由于本身不提供劳动岗位和生产条件,且劳动者被派遣到不同单位进行劳动,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不尽相同,很难有机会彼此沟通,因此不具备组建工会的现实条件。如果任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或由被派遣劳动者选择,很可能会造成互相推诿或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利,所以应当确定一方为被派遣劳动结社权的请求对象,而不应采取选择式的立法模式。Р 其次,跨国公司应当在全球范围执行统一的劳工标准。2011年古驰案件发生后,《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先后连线美国、英国等地,发现古驰在其他国家均没采取在中国施行的劳务派遣制度。看来,古驰在中国执行了双重标准。笔者认为:虽然中国的法律环境存在一定漏洞,并且企业完全有能力规避。但跨国公司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这是一个一般性的底线。在劳工理由上,这种要求还应当更高,不光要遵守所在国法律,还要遵循母国法律和国际劳工公约。同时,跨国公司应当在全球范围执行大致统一的劳工标准,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该在承担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起表率作用,这是一家企业应该恪守的最基本职业道德。Р 再次,增强派遣劳工的归属感。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工,应建立和公司高层直接而保密的对话渠道,加强对管理团队的培训,明确公司的人事管理原则及持续改善所有劳工的工作环境。除此之外,不断投入并加强企业的组织结构、员工的福利和业务培训、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以及其他管理系统。还应该积极聘请公司外部顾问,对运营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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