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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 论文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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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由指定的机构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根据是否具有明显的盈利性质;将“公共利益用途”分为纯公共利益、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从而在征地补偿方面适当区别对待。Р (二)明确划分征地范围并制定相应的合理的公平补偿办法Р 在划分征地范围、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之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即我国是一个资本短缺的国家。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征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改革方案须具有渐进性。Р 为此,建议分两个阶段对征地范围进行划分: Р 第一阶段: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承认现行所有征地范围的合法性,但是严格区别三种类型的征地行为,并分别来用不同的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 Р 1.纯公共利益用途:具有最高的强制力,在公平补偿的原则下,适当考虑建设项目的成木。但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出路,不应威胁到农民的生存。Р 2.准公共利益用途:仍具有较高强制力,但是在公平补偿原则下,鼓励多种模式的补偿办法,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损失。Р 3.非公共利益用途:如房地产开发等,这类征地项目不应具有强制力,征地补偿费应该由用地单位和农民自行谈判。因社会进步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可以通过土地增值税来加以调节。Р 第二阶段:修正现行有关征地方面的法律条款,规定只有符合公共利益用途的土地方可行使征地权。其余用途的土地由用地者和农民自由交易,政府只制定交易规则,并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有关税收,办理相关手续。Р (三)改革征地程序,引入制约机制Р 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用途的范围也在变化,因此是否需要更具体地划分范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在土地征用制度中设计一项审核机制,即由指定机构审核征地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机构设置,为了防止寻租现象,以及杜绝屡禁不止的多头征地现象,建议各地设立土地征用审查委员会,由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如土地管理局、规划局等参与,定期审查上报的征地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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