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市场化中政府监管及法律体系的研究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历来是经济学家和学者研究的重点,总体上包括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及政府和市场共同主导等多种观点。亚当·斯密(Adam Simith) 等早期经济学家主张基础设施建设是政府和国家的职能。而近代多数发展经济学家, 包括罗森斯坦·罗丹、罗斯托等则进一步主张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都将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作为政府实施经济发展战略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21 世纪 70 年代末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 同样改变了政府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在内的公共产品供给与生产的方式,主张建立一个综合运用市场机制和科层制体系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新体制,强调提高公共工程和服务管理绩效的重要手段是引进私人部门的竞争机制。民营化先驱、美国公共管理专家 E.S. 萨瓦斯(2002) 指出,在政府角色和职能定位上,新理念表现为对政府失灵的认识,表现为政府战线的全方位退却和市场价值的回归,表现为公共服务的市场化。[5] 20 世纪 80 年代后,经济学家更加强调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中市场机制的作用。近年来, 关于政府监管及法律体系在 TOT 融资模式实施中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具体, 然而,我们可以借鉴在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中,各专家学者对于政府监管及法律体系的研究。根据 TOT 融资模式自身的特点,找出其政府监管及法律体系的重点问题。邓淑莲( 2003 )在《中国基础设施的公共政策》中认为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监管薄弱或过强都是造成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引入外资及民营资本失败的主要原因。[6] 杨立新( 1999 )的《合同法总论》中谈到了特许权协议的行政合同性,对 TOT 合同有法律指导意义。吴庚( 2000 )在《行政法理论与实用》中认为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政府的行政特权应严格限制。 1.3 选题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思路 1.3.1 选题的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