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职能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仅有企业内部监督是不够的,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审计、财税检查等途径,检查企业财务运作情况,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保证企业经营成果真实可靠。重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逐步引入舆论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和威力,让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暴露于阳光下,震慑违法人员。(五)妥善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应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全面衡量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通过制定完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奖罚制度等手段,促使领导干部既要做好任期内的工作,有要积极处理前任遗留的问题,避免单位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积重难返。(六)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参考文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2]王鸥.法商结合对促进我国金融企业发展的思考经营管理中国经贸导刊2013[3]王文钦.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郑海航.完善中国特色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N].光明日报,200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