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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誉集团有限公司16年第一期超短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561KB

文档介绍
0,000 自然人周立成持有发行人 49.5% 的股份,另三名股东戈亚琴、周锡海、周菊珍各持有发行人 0.25% 的股份,该三名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 0.75% 的股权,该三名股东将其各自在发行人处的股权表决权全部授权给周立成行使。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系股东会,因此周立成在股东会上对发行人持有 50.25% 的表决权。周立成同时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主要由周立成全面负责。因此,周立成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股权变更在重大方面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第9页共 23页源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规范性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出资、经营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与增资均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 5 、发行人的经济性质发行人成立时因其中一法人股东常客中心的经济性质为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 2002 年 12月3 日,发行人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常客中心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全部按原价转让给常州新锐电器有限公司,该股权转让行为得到常客中心的主管部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的同意。常客中心的股权转让后,发行人的股东即为自然人和一有限公司。此时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已完全符合《公司法》中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2010 年3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全体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公司,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将公司的经济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变更为有限公司是符合中国《公司法》及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6 、根据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及其书面确认,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并无导致其营业终止的情形存在。第 10页共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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