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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6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771KB

文档介绍
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兴华”)对发行人 201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经核查,天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相关经办注册会计师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为交易商协会备案会员,具备为本期融资券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核查,中兴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相关经办注册会计师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为交易商协会备案会员,具备为本期融资券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 3、根据发行人与天衡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书面确认,天衡及相关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发行人与中兴华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书面确认,中兴华及相关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五)主承销商 1、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订了《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发行人就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委托中国光大银行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销售本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2、中国光大银行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中国光大银行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了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备案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133 号),确认中国光大银行可以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中国光大银行是交易商协会会员,依据《中介服务规则》的规定,可为本次发行提供承销服务。 3、根据发行人、中国光大银行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中国光大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国光大银行具备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相关资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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