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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pdf  |  页数:3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予以规定。这些规定仅仅是Р站在了保护野生动物的角度,极大的限制了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和救Р济。而且这些规定都采用“补偿"的方式对受害人实施救济。由于这种“补偿"Р的方式存在很多弊端,所以不利于充分合理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像Р案例一中的何某能够比较顺利的得到当地林业局 20000 元补偿金的例子实属幸Р运,更多的是像案例二中的曹某那样遭到林业部门的拒绝,使得赔偿问题难以解Р决。Р 当前学界对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存在两个大的争议,第一个争议:能Р够引起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野生动物”范畴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此“野生Р动物”的范围,应完全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和地方重点Р保护的野生动物这个范围相一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是整个野生动物的范围;Р第三种观点认为此范畴应该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动物。第二个争议:适用行政补Р 3Р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探究Р偿还是民事赔偿所引发的争议。行政补偿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Р实行国家补偿。民事赔偿是把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当做一种特殊侵权,按照《民法》、Р《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把国家作为一方民事主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我们Р不难看出,我国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这方面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Р 本文在分析保护野生动物与保护人类之间发生冲突时哪一方更重要的基础Р之上,提出如何解决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的矛盾。《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相关Р规定不足以为实现社会公平提供可靠、合理的保障。在分析这两个方面的法理的Р基础之上,展开本文针对争议的探讨。同时本文在辨析两个争议焦点的基础之上,Р试图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用现成的理论成果对两个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力争Р对两个案件中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进行定性,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合法合理Р的赔偿。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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