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任Р万方数据Р痠琲瑃痙.,疭’,“’瓾痙’瑃瑃痠,,琭,.甀’’皐’’篿甀“..甌.,,.琒疭Р万方数据Р:籭;Р万方数据Р引言邓正来先生在博登海默之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的中文版本序言中曾说道:“历史不允许假设,我们不再能设问,当法律作为一种手段被选赤身裸体的原始状态一般”。法律作为一种人类调控社会关系的工具,它就在那里,在没有找到一种更好的方式取代法律之前,法学理论者和实践者要做的就是如何使法律能在其存在意义要求下更好的发挥作用,此种对法律的哲思同样适用于动物致害之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制度源远流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物致害责任可以说是一种古典的侵权责任类型,但是并不代表其危险责任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恰恰相反,动物致害危险仍是当今社会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一大威胁,法择之前,人们是否有可能做出其他更佳的选择,正如我们不能期求人类返璞归真到社会环境中,人们生活所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于自然灾害、建筑物所致损害和动物致害,动物致害责任属危险责任,此种责任定性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动物致害的防御和无奈。经历了漫长的时期之后,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科技的进步,进入工业社会,人们在享受高科技所带来的生活便利的同时,不得不承受种种存在的或潜在的技术风险,交通事故、飞行事故、环境污染等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动物致害的危险在现代社会技术风险叱咤风云的舞台上被认为饰演的仅是一个古典型的配角。动律仍需将其置于危险责任的范畴内予以责任规范的设计。动物致害责任制度是成熟且在成长的,成熟乃是其在长期的历史沉淀中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成长是指其制度内容因社会发展及人的认识的变化所带来的新因素的注入而所要求的适应性调适。本文乃是基于这样的立场:即通过梳理动物致害责任的理论根基和及其在各国的制度发展,领略其成熟之魅力,同时,针对当前的社会现实所要求的动物致害责任的制度回应予以相应的思考。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