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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ppt  |  页数:29 |  大小:4007KB

文档介绍
或者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Р高度危险责任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历史溯源:自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兴起。一方面,人们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以发展经济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追求高效、快捷,必然借助某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另一方面,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对其行为予以谨慎的关注,也由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的巨大潜在危险性而不能完全避免侵害的发生。Р注:一般认为,1838年《普鲁士铁路企业法》开现代高度危险作业赔偿制度之先河。Р依据: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正当性,其主要理由如下:?1:开启危险者应当承受其风险。Р2:控制危险的能力。Р3:报偿理论。Р4:损害分散与保险机制。Р5:保护被侵权人。Р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Р注:除《民法通则》第123条外,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Р(一)《民法通则》第123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76条? (四)《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Р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典型的无过错责任。?注意:?(1)我们所说的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而不是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2)在被侵权人有过错情况下,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3)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对所有损害都承担责任,而是存在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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