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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培训课件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ptx  |  页数:40 |  大小:420KB

文档介绍
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Р有损害后果才适用Р医美纳入侵权责任法范畴Р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Р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Р患者Р生产者Р医疗机构Р销售者Р医疗机构?销售者?生产者Р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Р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Р患者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Р依法要求赔偿Р患者仅有就医凭证,无相关损害证据Р请求医疗损害鉴定申请Р依法要求赔偿РORР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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