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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重庆示范文本)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4、因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第三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第三十五条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及损耗,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应独立计量核算,业主应当据实分摊合理的费用。第三十六条业主同意自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或者物业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各业主应在每年/季/月前十日内履行交费义务。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业主应于入住时一次性交纳相当于三个月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保证金。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但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要求,无偿利用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除外。第三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经营所得收益原则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九条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停车场地由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使用上述公共停车场地,应按(1)露天车位元/个·月(2)车库车位元/个·月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停车费。物业服务企业从停车场收益中按照露天车位元/月、车库车位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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