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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11KB

文档介绍
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Р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Р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Р十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Р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Р[选择性条款]1、欠费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费情况;Р2、。Р同时,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Р十四、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Р十五、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Р十六、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Р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Р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Р十七、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Р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Р如限期未改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Р十八、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Р第五章附则Р十九、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Р二十、本规约经第届业主大会会议于年月日表决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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