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时间) 后, 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第五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时间)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五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 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第五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正本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生争议, 以备案为准。本临时管理规约副本若干份, 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第五十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应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之日起生效。建设单位年月日承诺书致:( 建设单位) 本人/ 本公司为小区/大厦层室( 号停车位) (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本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 在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 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