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切实组织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及时解决。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实行监理制,由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完工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费县薛庄镇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费县薛庄镇主管部门应根据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及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等情况作出书面结论。第十四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费县薛庄镇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台帐,将项目立项审批、施工要点及质量要求、项目实施组织、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项目进度及管理、资金拨付及结算审计、验收及整改等资料建档归档。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五条?费县薛庄镇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按照“年度安排、分级筹措、超支自负、节余留存”的原则进行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要充分发挥财政投资的杠杆作用,分级筹措建设资金。坚持厉行节约,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控制预算,超支不补,节余留存。留存的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报费县薛庄镇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可用于其它费县薛庄镇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第十六条?费县薛庄镇主管部门应根据费县薛庄镇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计划,及时协调相关单位、核拨项目资金;如无特殊情况,应严格坚持合同约定付款原则。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工程承包方时,必须要求工程承包方预缴10%的质量保障金和风险抵押金,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工程项目质量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可将10%的抵押金退还给承包方;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适当延长抵押金退还时限。第十七条?项目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工程结算;费县薛庄镇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结算情况,组织项目资金审计,并根据结算审计情况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作出书面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