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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乡投标办公室的见证下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标的名称,座落地点;(2)规格、数量、质量;(3)承包或者竣工期限;(4)承包价款及结算方式;(5)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7)合同变更以及纠纷调解的方式;(8)工程合同还包括质量监督方式、保质期限和质量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Р(七)资格审查。参与竟标的人员,必须要有与资产相应的资金支付能力;参与工程建设投标的人员,除要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外,还要有相应的建筑资质等级和业内良好的形象。Р(八) 保证金。参与竟标的人员,先到管理中心购买标书,同时每家竞标者应按要求在竟标前交足保证金,竞标结束后无违规者,保证金全额退还,违规者将保证金作违约金进行处罚,处罚金由管理中心收取后上缴财政。Р(九)工程验收。工程项目施工时,村委会在施工现场派出专人监督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与设计不相符的(增加或减少量),责任人应事先向村两委会汇报,经村两委会集体商定后,报请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验收。Р(十)材料归档。招投标有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工程验收等材料由村委会负责整理归档,乡纪委、村委会、乡招投标管理中心、财政所各存一份。Р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违反本办法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标工作中营私舞弊的,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招投标手续不完备的,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予报账。Р第十三条乡纪委、财政部门以及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不定期、联合对各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报告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Р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Р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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