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中山大学非医科类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的情况,根据实习大纲要求拟订实习计划;2. 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学生的实习工作,并做好过程指导、监督和教育工作;3. 与实习单位保持联络,掌握实习教学的开展情况;4. 做好实习结束后的学生考核与总结工作,将结果报院系备案。第六章?对学生实习活动的要求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按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各项实践任务,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与指导,按时完成实习报告。第十三条 在实习过程中尊重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学习,并协助实习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参与生产和技术革新等)。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制度与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第十五条?实习考勤参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实习期间请假者应有相关证明并经指导教师批准,违者按旷课处理。第七章?实习成绩的考核第十六条 实习考核须在学生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 实习考核可包括笔试、口试(含小型答辩)、现场操作、设计、实习报告等形式,由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学生完成实习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分。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进行记分,对应的百分制记分依次为 100—90 分、89—80 分、79—70 分、69—60 分及低于 60 分,绩点亦按此进行换算。第十九条 实习考核不及格者须重新实习。在实习期间请假、缺课达一周或以上者,视具体情况令其补足实习时间或重新实习。重新实习者的实习经费自理。第二十条 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第八章?附 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是学校有关实习教学宏观管理的文件,各专业可根据此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