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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纠纷案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严重后果,故对其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庄羽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律师费支出的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二、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三、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四、图书大厦公司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五、驳回庄羽的其他诉讼请求。庄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1、郭敬明和春风出版社侵权情节严重,作品发行量巨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很长,事发后又在全国主要媒体大肆炒作,在社会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过错程度很深,且因侵权行为获得了巨额利润,因此理应在法定赔偿额上限确定赔偿数额;2、上诉人及委托律师系按照风险代理方式收费,故不能当场提供律师费支出的有效凭证,如上诉人胜诉,该费用必然发生,一审判决以未提供律师费支出的相关证据为由不予支持有失公允;3、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的侵权事实必然会导致上诉人严重的精神痛苦,如果将上诉人内心感受等方面的精神痛苦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显为其难,不符合证据规则;4、构思作为思维活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每部文学作品都有各自不同的构思活动,最终通过各自不同的情节作为载体,将这些构思结果展现、表达于作品当中,即作品的布局、框架。构思结果是从整体考察侵权与否,对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特殊意义,上诉人的相关主张应予支持。故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0万元;判令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共同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费1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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