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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A区房管局别墅产权纠纷案探析(1)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害,所以,A区房管局不需赔偿朱某损失。向某作为买房人,不可能去调查卖方的婚姻状况也不可能了解到房屋是否存在争议,其只能根据别墅核准登记的名字去确定别墅真实的产权人,而在整个交易过程屮房屋产权事实上也只登记林某为唯一产权人。而认定涉案别墅归朱某所有的民事判决书是在向某已取得不动产权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对向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善意取得的理论,本案善意第三人向某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向某应另案起诉林某。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由朱某诉A区房管局为向某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旦法院以房管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造成错误登记而撤销向某的房产证,那么即使向某是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赖而做出购买行为,属于善意第三人,他也无法再对讼争别墅依法善意取得。当前的法律关系就退回到向某与林某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状态。这样,向某与林某的别墅买卖交易就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在行政诉讼中就不会调处,向某就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才能得到司法解决。向某的损失应向林某要求赔偿,如果因为房管局办证的相关行为导致损失扩大的,可以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附录:1.《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吋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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