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年,农村山林、土地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60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要求对农村劳力、土地(含林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集体,并且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便调用。1962年9月27日,发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明确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公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不宜下放的,仍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四)林业“三定”,时间是1981-1983年,林业生产由集体经营转变为以家庭经营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集体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林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集体的山权,一般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集体山林灵活采用多种形式的管理责任制。(四)林业“三定”,时间是1981-1983年,林业生产由集体经营转变为以家庭经营凡是有宜林荒山的生产队都可以由集体就近划给每个农户自留山3至5亩,由社员自己营造用材林、经济林或薪炭林,无宜林荒山的林区生产队,可划给社员少量的次生林或疏林地作为自留山。自留山山权归集体,使用权归社员。因此林业三定一是为个人发了自留山证、管理山证;二是为集体、公社,发了林权证,确定了山林权属。(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阶段,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由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先后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从1998年开始,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不断推进。1998年,实行了完善林业承包责任制,对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乱砍滥伐严重的集体山林,实行了有偿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