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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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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委托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约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定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约谈,约谈人可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六、约谈内容通报被约谈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听取被约谈者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与被约谈人共同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制定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七、约谈程序(一)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的,经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具体事宜。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约谈的,经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具体事宜。需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约谈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具体事宜。组织约谈单位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约谈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组织约谈单位应做好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约谈对象。约谈记录包括:约谈人员、时间、地点、事由和结果。八、监督落实约谈对象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组织约谈单位。组织约谈单位负责约谈事项和约谈内容的后期督查工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在规定期限内按《约谈记录》整改落实到位的,终止约谈程序。对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纳入重点监管。九、其他事项(一)约谈制度不代替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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