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的风险评估;Р(八)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风险信息;Р(九)其他需会商的事项。Р第十条对会商确定的风险点及风险程度,重点采取以下防控措施:Р(一)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进行依法处置并加强监督管理;Р(二)对相关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抽验和结果运用;Р(三)明确牵头部门,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及时防控风险;Р(四)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Р(五)其他经会商决定需要采取的措施。Р第十一条对会商确定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则落实责任:Р(一)对监管职责和责任明确的问题,由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Р(二)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问题,由主要责任单位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Р(三)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由县食品安全办召集会议专题研究,统一组织落实。Р第十二条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需要发布警示信息的,由相关成员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并抄报县食品安全办;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由主办成员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并抄报县食品安全办;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警示信息由县食品安全办拟定发布。Р第十三条相关成员单位应就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点变化及现状等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和整理,于下次联席会议予以反馈;遇重大事项,应随时反馈。Р第十四条共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汇集检验检测、监督执法、违法生产经营信息、案件查处信息。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Р第十五条发挥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会议作用,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开展典型食品安全事件分析研讨,交流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经验,共同提高调查处理水平及能力Р第十六条参加风险会商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无故缺席,对涉密内容和信息,不得透露。对指定参加会商的人员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县食品安全办请假,并应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Р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