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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和公务用车等。第四十条公司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本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本公司、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本公司和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第四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每年年末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第四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四十三条公司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第四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公司要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和外派监事会、巡视、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进行纠正和整改。第四十五条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集团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六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实施意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要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要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据国家、集团公司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本细则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Q/AJG0103-201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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