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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讨结课论文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重的对立状态,而是出现一种一方向另一方靠近并愿意接受另一方提出的某些学说的修正行使的现象。正如新自然法学里吸收了实证主义法学的许多成果和观点,而实证主义法学也有早期的“命令说”发展为承认法官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二元论”,两种学说在历史的发展中具有融合和综合的倾向。但二者关于“法律是什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回答仍旧是区分二者的标志。然而无论是自然法还是法律实证主义,隐藏在其背后的信念和立场都是值得人们感动和深刻反思的:自然法对不正义法的不断抵抗,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对普世价值的不断探索;法律实证主义所倡导的强烈地人文关怀意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必须以认清人类认知的局限性为前提,只有这样,人类为社会所做的努力才是有意义而不盲目的。 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朗·富勒由他的法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理论从另一个方面发展了自然法。同传统自然法理论一样,富勒也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但是他将法律的道德区分为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内在道德是指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是法之为法的内在品质。由于道德与自然法在传统上几乎是同义词,所以富勒又把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分别称为程序自然法和实体自然法。与传统自然法将上帝意志或人类理性作为法的客观价值根据不同,富勒着重论述了法律的程序性价值,即法的内在道德。法的内在道德包含哪些内容呢?哪些原则应当被确立为法的内在道德呢?在此富勒提出了其著名的法律内在道德的八项原则,“对八原则中任意一原则的严重破坏,其结果不仅仅导致了一种恶法体系,它甚至根本就不配称之为是法律体系。”富勒把法律看作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因此他认为法的最基本的功能在于通过普遍规则的引导来调控人们的行为,以最终成就某种社会秩序。他的法律概念意味着除非某一规则能够实现法律引导行为的基本功能,否则这一规则不能算做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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