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破坏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第三十一条住宅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应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与监督。进入住宅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设置有停车标志的场所;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住宅区管理处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下设的住宅区管理处因维修养护或其他物业管理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对住宅区物业进行巡视检查或施工时,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提供方便,并不得无理拒绝或阻挠。具体巡视检查或施工方式应在业主公约中写明或提前书面通知。第五章住宅区维修养护的范围与责任第三十三条住宅区房屋本体自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人为业主。自用部位是指户门以内、毗连部位以外的全部自用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自用阳台、门、窗、防盗网,室内自用隔墙、墙(板)面等。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业主实施并承担费用,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维修养护责任依照法律和合同确定。第三十四条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人为房屋本体内的全体业主。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储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共用部位中不属全体各层所共同使用的可上人屋面,其维修养护费用由该使用层的业主分担一半,其余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为某些层或户所专用的楼梯、通道等,由其专用的业主按比例分担。第三十五条房屋毗连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毗连部位”)的维修责任人为毗连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