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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第三十条市、区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联合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扩大居住证使用功能。第四章持证人权益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二)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五)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六)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七)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Tomb,munistPartysent,ledbypartymemberDingBingcheng,workinginTaihuarea,JiangsuandZhejiangprovincestotheEast.WuJiangShiGuang,withhimmorethan20people,munistPartymembers,butmostly"theresistance"members(mitteeonintelligencecadreparty,participatingin"anti-"dateofintelligencework,isthe(八)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特区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第三十三条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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