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城市规划, 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夜景照明专项规划, 制定夜景照明实施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十六条规划为重要夜景照明景区的灯光建设、维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及维护; 其他夜景照明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出资建设及维护。第四十七条主、次干道的临街建(构) 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夜景照明实施方案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设置; 逾期未设置的, 处一万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四十八条城市夜景照明应当按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 设置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复。违反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第四十九条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禁止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清理,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