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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进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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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核后,携带遗失声明和《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补发申请表(附件5),报省审批。Р(三)《管理手册》的办理时间及申报材料的要求按照鲁建劳办〔2010〕11号文执行。Р第六条拨付管理Р(一)省外企业在鲁施工期间,应遵守《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有关规定,服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配合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做好Р养老保障金收缴工作。Р省外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可向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拨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携带《管理手册》等有关材料办理养老保障金拨付手续。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按养老保障金总分包管理规定执行。Р省外企业在领取养老保障金时,所使用的《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拨付收据》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统一开具。Р各市要严格执行鲁建劳[2010]02号文规定,按照省核定后《管理手册》的拨付等级和标准进行拨付,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拨付标准。Р第七条监督检查Р(一)养老保障金是企业用于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外企业养老保障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Р(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Р1、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预收联系单的,根据具体情况拒拨或扣减其所得养老保障金;Р2、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及未向分包企业拨付养老保障金的,Р管理机构可暂停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恢复其养老保障金的拨付;Р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不予拨付;Р4、在鲁施工期间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拨付,待偿清劳务人员工资后方可拨付;Р5、在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扣减所得养老保障金的20%,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扣减所得养老保障金的50%;Р6、有其他违规行为。Р第八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鲁建劳办〔2005〕2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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