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word资料(精)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报废报损和核销第二十五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 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六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 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 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 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 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 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 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第三十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