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Р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Р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Р 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Р 教职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Р 教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Р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Р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Р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Р (3)教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Р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Р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Р 第20条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Р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向教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Р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Р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Р 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Р 第24条教职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Р 第25条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