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了,这套房屋市值300余万元,不可能80万出售,也不可能150万出售,除非是趁人之危或者被欺骗等。更何况,被上诉人就是价值150万的合同同样拿不出的,这还是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时,双方首先应签订买卖合同,然后依据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有办理完登记手续后,买方才真正享有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基础,而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又是很普通的民事行为之一。民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必然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四、?案涉房屋至今尚未交付,这又是一件客观存在的奇怪事情,同样值得二审法院重视。1k一审中被上诉人一直在称房屋已经交付,他们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事实上,这些全是虚假陈述,因为该套住房至今仍然是上诉人在居住使用。对上诉人来说,这套房屋事实上从来就没有卖过,在她的心目中就是一个假过户,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交付的问题,更不存在被上诉人已经占有使用的问题。而且,正是因为被上诉人从来没有真正的占有使用过这套房屋,所以那些收债的才找到的上诉人,上诉人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才有了今天的诉讼。就是现在,上诉人一家人还是居住在这套房屋中,武侯区法院的法官联系不上被上诉人,他们将传票都张贴在上诉人的房门上了。总之,这案件中的房屋买卖从头到尾就是一个虚假的,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了,上诉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并且会一直追究、控告到底。因此,建议二审法院对本案引起高度的重视,对案件中出现的众多不合常理的情节予以重视,避免出现错案。希望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对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有所帮助,毕竟错案追究是法律人头上悬着的一把利剑。以上代理意见,供二审法院参考。请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还原事实真相。上诉人代理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张洪律师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