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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室管理台帐,加强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建立考核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并做好年度考核总结工作。校工会将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工作室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内容包括:每年至少有1个创新课题,若干次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第十二条实行动态管理。上海交通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每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校工会将在周期末对已命名的上海交通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者,将不再保留其上海交通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称号。第十三条劳模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对每个上海交通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校工会在一个周期内给予2万元的资金支持,并保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第十四条校工会要加强对上海交通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同时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劳模创新工作室”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第四章措施与要求第十五条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是在实践中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作用,保持和发展劳模先进性的现实需要,是广大教职工学习劳模、创先争优、建功立业的有效载体。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单位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第十六条学校工会要关心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第十七条劳模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八条全校各级工会组织要利用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平台,把创建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广泛宣传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成果或做法,积极引导广大教职工以劳模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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