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网络全面全程信息报备。第五十二条项目各阶段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由省国土资源厅对各阶段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负责信息报备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确保备案信息及时、准确、真实。第五十三条项目预算下达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信息报备;项目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阶段信息报备,对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季度报备,并于每个季度首月完成相关信息报备;项FI验收批复文件下达后io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阶段信息报备。第五十四条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的各类信息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联合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建立项目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管理中失职、渎职,甚至伙同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制度,对项FI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屮介机构从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信息公布和反馈平台,及时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受理相关建议意见。第五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分别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与奖惩。第五十八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应建立对项FI测绘、设计、招投标代理、监理、施工、审计等机构的诚信考核制度,切实加强从业管理。第五十九条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项目实施屮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木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4年4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