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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部门对县域所有已建成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将检查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设施管理主体落实整改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州(市)环境保护部门。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后,实施单位应委托审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条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年内完成项目建设,最长不得超过2年。一年后资金仍未动用的,一律作为财政拨款净结余处理。第三十一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市场实行开放式管理,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均可在我省范围内承接相关业务。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要求的,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环境成效评估第三十三条州(市)环境保护部门在项目验收一年后,组织开展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对项目进行评估、打分,并填写“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适时上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州(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将每年本州(市)完成环境成效评估的项目情况汇总后,填写“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情况汇总表”,于每年年底前上报省环境保护部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注:“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要求”、“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表”、“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报告”、“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情况汇总表”等相关技术要求详见《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作指南(试行)》,该“指南”另文下发。)抄送: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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