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证明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客户有要求的,网点工作人员可在营业期间即刻为客户拿取被吞卡片。Р 领卡时,持卡人只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办理领卡手续:Р 1、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Р 2、持卡人身份证件且所领卡片通过交易密码验证; Р 3、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 Р核对无误后,网点经办人员应要求领卡人在“银行卡业务登记簿”上签上姓名及领卡的具体日期和时间,然后将卡交领卡人。Р第三十一条对由于发卡行发出指令而被吞卡或没收的卡片,不得领卡,发卡行可在吞没卡发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收单行提出收回该卡片的要求,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卡行全部承担。 Р 第三十二条装机网点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对按吞卡指令所吞及在吞卡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卡片,须沿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切处理,并填写“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吞没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上交县级行社主管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 Р 第三十三条各县级行社主管部门收到吞没卡片及“吞没卡清单”等相关资料后,须及时将发卡行未提出收回要求的被吞没卡片复印,并以发卡行为单位进行分类。填写“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销毁清单”)后作销毁处理。 并应将填写好的“销毁清单”,在吞没卡发生后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转发中国银联湖南省分公司,并转发一份至省联社银行卡部(本行、社卡直接转发至省联社银行卡部,不需转发中国银联湖南分公司),原件及吞没卡片复印件等资料留存备查。Р第三十四条装机网点及各县级行社须严格履行对吞没卡的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的风险和资金损失须由经办人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