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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进行检查;(六)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防护设备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出具报告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报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四)对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程序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涉及结构、防护(化)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质量监督员对所监督的人防工程承担监督责任。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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