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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4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人员的资格及投标承诺人员到位情况。Р2 确认工程项目划分。Р3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等。Р4 监督检查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Р5 监督检查现场施工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情况。Р6 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核定意见。Р4.0.4 质量监督期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质量监督机构从发出质量监督批复之日起,到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Р4.0.5 质量监督工作方式Р质量监督工作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对重要、技术复杂、规模大的项目,应采用派驻项目站的监督方式。Р4.0.6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Р1 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的本单位在职人员。Р2 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Р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履责,责任心强,熟悉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Р4.0.7 现场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Р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时,质量监督人员应不少于2人。Р4.0.8 监督权限Р1 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Р2 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等。Р3 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立即整改。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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