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防局。第三十条实行企业失信行为公示制度。监理企业失信程度分为三类:严重、一般和轻微(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 3),公示期分别为 6个月、3个月和 1个月, 公示期内监理企业不得承接监理业务,不得申请资质升级。第三十一条省外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在江苏省境内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应具备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并到省民防局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 4), 经“江苏民防”网站公示后,方可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省外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承接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登记程序和材料要求进行项目登记。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监理资质证书、人防监理人员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人防办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汇总行政处罚情况并上报省民防局。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江苏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苏防办字〔 2003 〕 96 号)同时废止。附件: 1.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申请、延续、检查材料要求附件: 2.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补办材料要求附件: 3.企业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表附件: 4.省外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进苏资质核验材料要求